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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蒙蒙,细雨纷纷,江南春雨雾朦胧。山不见,路不现,低头是江边,边上寒烟翠。一阵春风一声凉,渡口无人,孰能问津。江水悠悠,炊烟袅袅,此去经年事事非。人已去,舟已弃,抬头望青山,山花红似火。一水载舟一方远,万亩江南,孰能相识。这世上哪有从天而降的运气,都是不为人知的努力,四月加油。

中新社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 张素)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手段。2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
“以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为出发点,对被告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在判决履行条款中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在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说,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耿宝建说,“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有极个别当事人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况。对此,新的司法解释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完)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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