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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十一)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5-23 13:34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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