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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八)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6-06 10:15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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