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全站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    发布于:2018-05-30 10:28    文字:【】【】【
摘要: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

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标签:
 
 
新闻搜索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1 松雷缘(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扬、交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会计记账等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京ICP备11044063号-2
自定内容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