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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协助法院执行冻结股权工作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0:08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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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协助法院执行冻结股权工作([2010]5号通知,2010915下发)

为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1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中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1999年,市局即在《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和〈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的通知》(京工商发(1999232号)中,就有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权冻结及股权转让的登记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2003年,市局进一步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京工商发[2003]150号),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承办机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金网”新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前,市处印发了《关于新登记系统独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号),通知中专题明确了各承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履行职责,对审查、批准、计算机录入、签收及档案归集各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及时、准确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市处在此再次重申,各科应严格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认真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股权冻结等执行工作。在接收法院协助执行冻结文件时,应及时履行“金网”登记系统股权冻结程序操作,可以采取接到法院协助执行冻结文件时,先行在“金网”操作股权冻结的动作,而后再行签字接收文件的方式,避免出现冻结遗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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