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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登记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2-08-09 14:04    文字:【】【】【
摘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登记问题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2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已于 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登记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2)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已于20101231正式实施。

《办法》实施后,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及注销均应经市金融工作局审查批准,由市金融工作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凭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经营项目以市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为准。

《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于2011331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

市处原20101124下发《关于暂停核定部分担保经营项目的问题》([2010]8号)的通知中暂停核准以“融资性担保”作为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暂停核准担保企业“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项目的规定不再生效,各登记部门应依据《办法》的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类登记注册,将其经批准的经营项目核定在“许可项目”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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