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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网站名称登记)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6-04 10:46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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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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