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法律依据: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和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 “(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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