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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05-26 15:49    文字:【】【】【
摘要:关于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特别提示 来源:行政审批处发布日期:2020-03-10 随着互联

关于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特别提示

来源:行政审批处 发布日期:2020-03-1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增多,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帮助申请企业正确理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特提示如下: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请互联网企业和各线上服务平台提供商周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0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报信息采集表
 
一、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
34、产品类型:歌曲□√; 乐曲□; 音乐MV□
35、音乐产品来源:原创□√; 取得版权方授权□
36、产品传播方式:提供浏览□√; 提供下载□; 提供上传□; 其它:(          )
37、产品接收终端:电脑□√; 移动计算机□; 手机□; 其它:(          )
38、是否已对音乐产品内容进行审查,不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禁止内容:是□√;否□
 
 
二、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
39、产品类型:FLASH动画□; 网络表情□; 手机动漫□
40、动漫产品来源:原创□; 取得版权方授权□
41、是否已对网络动漫内容进行审查,不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禁止内容:是□;否□
 
三、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
42、网络演出剧(节)目来源:原创□; 取得版权方授权□
43、网络演出剧(节)目类别:舞台剧□; 音乐会□; 演唱会□; 综艺节目□; 其它文艺形式: (     )
44、是否已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进行审查,不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禁止内容:是□;否□
 
 
四、从事网络表演(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经营
45、产品类型:网络表演□; 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
46、网络表演的艺术类别:歌唱□; 舞蹈□; 器乐演奏□; 杂技□; 魔术□; 其它文艺形式 :(     )
47、从事网络表演的,是否要求网络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是□;否□
48、为网络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是否与表演者签订协议:是□;否□
49、从事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网络游戏产品是否取得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  
50、游戏名称(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51、游戏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游戏备案号:
   
   
52、是否已对网络表演内容、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进行审查,不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禁止内容:是□;否□
 
 
五、从事网络艺术品,网络展览、比赛活动经营(略)
 
申请材料
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  盖章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盖章    经营范围内要有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3. 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 复印件盖章
4. 业务说明   要求:
一. 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经营.音乐娱乐内容介绍、曲目简介,盈利模式,版权或授权材料,网站首页及音乐页面截图。
二. 从事网络动漫产品经营.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各种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互联网文化产品.①动漫内容介绍(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各种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互联网文化产品);②动漫产品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③盈利模式;④网站首页及动漫页面截图。
三.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 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①演出剧节目内容介绍;②演出剧节目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③盈利模式;④网站首页及演出剧节目页面截图。
四.从事网络表演(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①网络表演者名单及身份证号码;②网络表演形式及内容介绍;③与表演者签订的管理协议(包括双方权利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④网站首页及网络表演页面截图;⑤盈利模式;⑥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方案。(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五.从事网络艺术品,网络展览、比赛活动经营.1.网络艺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2.网络展览、比赛活动是指在运营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业务过程中举办的对应内容的网络展览比赛活动。①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艺术品内容介绍;②作品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③盈利模式;④网站首页及网络艺术品页面截图;展览、比赛活动内容、比赛模式介绍,盈利模式,网站页面截图。
 
5. 经营管理制度.一、《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涉及用户协议;交易纠纷处理方式、流程。二、《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涉及网站安全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三、《经营范围内容自审制度:参照《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制定,应具体到自审人员姓名、职责、联系方式。
 
6.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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